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了《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要求各中央企业从严控制金融业务增量,原则上不得新设各类金融机构。 根据通知,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管理,严格控制金融业务的规模和风险,不得从事与主业无关的金融业务。同时,要严格执行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,加强对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。 通知还要求,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,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,建立健全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体系。同时,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的审计监督,确保金融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。 此外,通知还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,建立健全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,加强对金融业务的风险监测和预警,及时化解金融风险。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,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,是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,也是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,切实加强金融业务管理,防范金融风险,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。 值得注意的是,虽然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各类金融机构,但对于已经设立的金融机构,各中央企业仍然需要加强管理,确保其合规经营,防范金融风险。 总之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《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,旨在加强金融业务管理,防范金融风险,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。各中央企业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,加强金融业务管理,确保金融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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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国资委:从严控制增量,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各类金融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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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国务院国资委:从严控制增量,#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各类金融机构#】#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#6月3日,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。会议认为,要深入贯彻落实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(试行)》,立足出资人定位,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,突出严的基调,做到“长牙带刺”、有棱有角;压实企业主体责任,以巡视整改为契机,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,切实守住风险底线;从严控制增量,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、收购、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,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、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;做好风险防控,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,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、早预警、早暴露、早处置,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,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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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北京